索引號: | 4311000007/2023-05402 | 分類: | |
發(fā)文機關: | 市財政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3-05-15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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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案例---政府采購活動中分公司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活動中分公司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 政府采購投訴
案例報送時間: 2023 年 5 月 12 日
供稿: 永州市財政局 朱艷
審稿: 永州市財政局 李永華
檢索主題詞: 分公司;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活動
案例報送單位: 永州市財政局
地址: 湘江東路248號
郵編: 425000
電話: 1527460727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某市直單位無線通信網(wǎng)建設項目,中標公示為某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該公司),投訴人對中標人的投標資格提出投訴,認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滿足投標人的基本資格要求,當然沒有中標資格。向當?shù)刎斦块T遞交了投訴書,申請取消該公司的中標資格。
【調查與處理】
當?shù)刎斦块T調查后認定,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采購單位應提前在招標文件中標明,在此次招標文件中并沒有明確標明接受分公司參與投標,故該公司不滿足投標人的基本資格要求,某市應急管理局公示該公司為中標人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應予以撤銷,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人對供應商的要求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人包括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合伙企業(yè)、非企業(yè)專業(yè)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盡管“其他組織”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法人的分支機構由于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以分支機構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只能以法人身份參加。但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yè)特殊情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其特點在采購文件中作出專門規(guī)定。此次招標活動文件中沒有注明接受分公司參與投標,該公司不具備中標人資格,應予撤銷。
【典型意義】
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對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作出資格要求規(guī)定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購項目都是為了滿足政府機構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必須保證效率和質量。因此,對供應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產(chǎn)能力、制造能力、供貨能力、提供服務能力等。二是政府采購機構多為政府機構,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者,因此,在采購活動中,應當率先做到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鼓勵誠信,為社會公眾起示范和帶頭作用。包括不能采購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供應商的產(chǎn)品,否則就是對這類企業(yè)的認同和縱容。三是從源頭上促進公平競爭。政府采購要求做到公平交易,但這種公平不只是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公平,而是從源頭上就要做到公平,使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如有的供應商因存在違法亂紀行為或不履行法定義務,以此降低成本或減少投入,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即使其質量最好,報價最低,如果決定其中標,顯然對其他遵紀守法的供應商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