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兩個一律”指什么?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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