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政務公開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規(guī)定,以下事項列入永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一)公開后影響國家安全的信息。
公開后可能影響國防、外交、領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隱蔽戰(zhàn)線安全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二)公開后影響經濟安全的信息。
公開后可能影響貿易安全、糧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重大經濟金融政策有效實施、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b>
(三)公開后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公開后可能危害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四)公開后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公開后可能危害國家政治制度穩(wěn)定、國家政治權力穩(wěn)定、國家政治生活穩(wěn)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穩(wěn)定、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span>
(五)公開后影響民族團結的信息。
公開后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涉及民族、宗教、僑胞等事項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span>
(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行政機關明確密級或其他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
依據(jù)《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span>
(七)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依據(jù)《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span>
(八)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或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依據(jù)《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span>
(九)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
依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 號)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按規(guī)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恩公開的范圍?!?/span>
(十)過程性信息。
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過程稿,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信息;對外部不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極性意見;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為正常進行的信息。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公開履行政府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信息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
依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span>
(十一)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關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信息。
依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二)信訪、舉報或咨詢類事項。
信訪、舉報或咨詢類事項信息不屬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范疇可以不子公開。對信訪、舉報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對咨詢類事項,應書面告知不屬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并視具體情況給予口頭或書面回復。
依據(jù)《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三)需匯總、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xiàn)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qū)分處理的除外)。依據(jù)《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十四)檔案信息。
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檔案信息的公開與否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由行政機關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視為檔案信息。
依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第八條:“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據(jù)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工作秘密。
在行政機關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guī)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
主要包括: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政策文稿;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業(yè)務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jù)和其它事項;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六)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信息。